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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終學科 - 行政公告 | 2012-09-24 | 點閱數: 411

說明: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舊法規應予廢止。查「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業經行政院定自101年5月20日施行,且「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處務規程」及編制表亦經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100年10月31日文人字第10020278801號令發布在案,是以「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及暫行編制表,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性,爰應予廢止。
二、若對本法規變動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社教司龔東昇先生(聯絡電話:02-77366137)。
三、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