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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學特科 - 人事選聘 | 2012-04-02 | 點閱數: 1488
公告更正後101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相關表件各乙份。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3月15日北教人字第1011393464號函辦理。
二、有關101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籌備會會議紀錄、日程表、作業要點及積分審查參考原則及填表說明各乙份,已於101年3月5日公告本縣教育資訊網。
三、原101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1款第2目「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2年以上者給90分,1年以上者給60分。」,業經各縣市確認更正,更正為「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2年以上者給90分,1年以上者給60分。」,相關表件順修。
四、檢附更正後「101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101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及「101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補充說明」各乙份,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