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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三興國民小學 - 行政公告 | 2011-09-01 | 點閱數: 1195
嘉義縣100年度「我心目中的老師」攝影比賽活動實施計
一、    計畫依據:本府教育處100學年度重要行事曆規劃辦理。
二、    實施目的:
(一)     培養良好師生互動情誼,激勵教師教育之服務熱忱。
(二)     透過學生作品發表分享,傳達學生愛師敬師之行為。
(三)     展現師生關係和諧互愛,塑立尊師重道之向下扎根。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嘉義縣三興國民小學
四、參加對象:本縣國小中年級、高年級及國中共三組。
五、實施方式:
(一) 題材:以「我心目中的老師」等相關活動為主呈現。
(二) 內容:以老師和學生平常互動教學、批改作業或感人、有趣及溫馨逗趣等畫面型態為內容題材,儘量不要以老師的大頭照為作品。   
(三) 作品規格:
1.參加作品請以數位相機拍攝,沖印成6×8彩色相片書面作品,並將比賽作品之情境,以小品方式撰寫100字以內之文章
2.參加作品不得進行人工加色、框線、電腦合成或裝裱,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四) 評審準則:由承辦單位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評審,作品內涵(50%)、整體構圖與意涵(30%) 、小品文章(20%)。
(六)交件說明:
1.交件期限:自100年9月7日至100年9月9日,作品送達以郵戳或
親自交件日期為憑。
2.交件地點:嘉義縣民雄鄉三興國小訓導處收,地址:621嘉義縣民雄鄉三興村55號。 電話:2720042
3.注意事項: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我心目中的老師」攝影比賽活動字樣
,並請於參賽作品繳交或郵寄時注意勿摺疊,以免作品毀損。
(七)得獎公布100年9月16日於三興國小公開評審,100年9月19日前
公布於嘉義縣教育資訊網http://www.cyc.edu.tw/,頒獎日期另訂。
(八)得獎者: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素必須達實際400萬畫素(300dpi 3000×2000)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JPG檔為主。得獎作品請於接獲通知後,100年9月21日前傳送或寄送數位電子檔至三興國小。
六、比賽獎勵:
(一)各組比賽作品,取前三名及優選、佳作若干名,如下所示:
1. 第一名:各組各1名,獎狀乙紙,圖書禮券壹仟元整。
2. 第二名:各組各1名,獎狀乙紙,圖書禮券伍佰元整。
3. 第三名:各組各1名,獎狀乙紙,圖書禮券參佰元整。
4. 優  選:各組各10名,獎狀乙紙,獎品乙份。
5. 佳  作:各組各12名,獎狀乙紙,獎品乙份。
6. 各組參賽作品未滿50件時,得由評審認定獲獎人數及名單,未達標準
時獎項得以從缺方式處理。
 (二)指導教師獎勵:
    1. 獲選為第一名:指導教師核予嘉獎二次。
    2. 獲選為第二、三名:指導教師核予嘉獎一次。
    3. 獲選為優選及佳作:指導教師核發獎狀乙紙。
    4. 同一教師各組最多以指導二位學生參賽為原則(請勿多送) 。
    5. 如指導參賽同時獲獎,採合併獎勵,指導教師最高以記小功乙次為限。
七、作品處理:
(一)參賽者請自留底稿,參加之作品照片一律不退件。
(二)前三名、優選及佳作之作品,交由三興國小作為教師節宣導作品展示,不予退回。
(三)得獎作品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有網路公告作品、宣傳發表、製作廣告、媒體刊登、雜誌報導等權利,不另計酬。
(四)若有第三人對圖片中的人、建築或其他事物提出權利聲明或不滿,參賽者應對圖片所引發的法律責任負完全責任。其涉及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五)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六)參賽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狀、圖書禮券;其指導教師取消獎勵。
八、工作分配:工作人員辦理工作期間內,核予公(差)假登記。
九、經費概算:由縣府專款補助。
十、計畫獎勵:
(一) 本活動結束後工作人員依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獎勵基準給予獎勵
(二) 本計畫承辦學校校長及主辦該項業務人員各嘉獎二次,其他推動有功人員4-6名每人嘉獎乙次,其餘認真負責工作人員給予獎狀乙紙。
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