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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公告 | 2010-08-11 | 點閱數: 1573
本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認可,應於每年三月九月填具本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教育處(初審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一、       社會教育機構立案證書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預定年度辦理教師進修課程計畫書(一式五份)其內容應包括辦理教師進修課程名稱及課程大綱。如有最近一年辦理教師進修課程者,得檢附辦理情形一覽表(一式五份),俾供審核參考。
四、教學場地為借用或租賃者,借用或租賃協議書影本一份。
五、教學場地之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辦理,並檢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應將開辦教師進修課程之計畫書、課程名稱與內容簡介、師資、招生對象、上課起訖日期、上課時間與地點、教材講義、教學方式、研習時數及自我評核方式等學習資訊上網公告,以供查詢。其自我評核方式,應包括參加該班次學員之意見問卷調查,其比重占評核之百分之五十,並於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上網公告自我評核結果。

上開申請表、課程計畫書及辦理情形一覽表等表件請逕至http://www.edu.tw/中等教育司/檔案下載項下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