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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幼教科 - 行政公告 | 2010-06-10 | 點閱數: 912

主旨:私立幼托園所申請100學年度合作園所之參加對象及研習證明採計期間.請   查照

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台國(三)字第0990091330號函辦理

二.為使幼托園所之教保服務人員依個人需求安排參與幼教.幼保知能研習.且能配合合作園所申請期程

     自100學年度起.參與合作園所要件中18小時幼教.幼保知能研習採計期間.由(學年)變更為申請年度

     前一年6月1日起至申請年度之5月31日止(99年6月1日~100年5月31日)

三.辦理研習參加對象為幼托園所之園所長.教師.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行政人員及廚工

四.辦理場次以寒假.暑假.周休二日及上課以外時間辦理

聯絡人:翁紫銘

聯絡電話:362-0123轉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