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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學特科 - 行政公告 | 2010-04-22 | 點閱數: 2037

  本縣「99學年度重要行事曆」如附件.

   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90831日修正)

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
           情形特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第 3 條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 
           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第 4 條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  暑假:以六十日為限 (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
           二  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 (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
第 5 條    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第 7 條    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
           上課。
第 8 條    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有上列情形之
           一者,得予調整,其調整方式如下:
           一  大專校院:基於教學需要得酌予調整,並應報本部備查。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氣候或其他特殊因素,得由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 (市) 政府酌予調整。
           三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調整後之
               日期調整之。
第 9 條    幼稚園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