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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幼教科 - 行政公告 | 2010-03-24 | 點閱數: 916
一、本簡章(含申請表資料)於公布後,由各校提供索取。
二、申請鑑定:符合資格學生於99年4月14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
三、報名:99年4月21日前統一由各校彙整後向各區承辦施測學校報名。
四、測驗:
(一)初選(團體智力測驗):99年5月1日(星期六)。
(二)複選(個別智力測驗):99年5月22日(星期六)。
五、綜合研判:99年6月4日前完成。

六、測驗地點:東區-竹崎國小、西區-新港國小、南區-水上國小、北區-興中國小。

PS:西區承辦學校因媽祖繞境活動影響,4月21日恐交通管制,建請西區學校彙整後,提早向新港國小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