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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幼教科 - 行政公告 | 2010-03-01 | 點閱數: 1042

1.請設有身心障礙班級〈含資源班〉學校提出申請。

2.每校限申請一案,每校最高補助12000元整。

3.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3月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4.檢附實施計畫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