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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幼教科 - 行政公告 | 2010-01-12 | 點閱數: 983
一、本縣99學年度國小資優鑑定辦理項目為一般智能資優,於國小四年級下學期辦理,並經觀察、推薦、評量(初選及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鑑定通過者於五年級上學期安置。
二、安置方式以「成立資優資源班」及「辦理資優方案」2種方式為原則,鑑定通過人數達15人以上得申請成立資優資源班,未達15人者得申請辦理資優方案。
三、請各校依實施計畫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