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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學特科 - 研習進修 | 2009-12-14 | 點閱數: 1382

一、教育部為推動英語學習,採用CEFR為各語言測驗對照基準,該中心依教育部94年7月21日台社〈一〉字第0940098850號函辦理,公佈「全民英檢」與CEFR參考架構之對照表,提供機關學校及民眾衡酌語言能立及測驗需求參考。

二、該中心接獲許多成績採認單位反應「全民英檢」分初級〈含聽、讀〉及複試〈含說、寫〉,而原對照表僅載「全民英檢」級數與CEFR及數對照,特別是對僅要求「全民英檢」初試成績的單位而言,原對照表不盡適用。另查坊間其他常用英檢,雖也有說、寫的測驗,但與CEFR參考架構對照照時多採分項對照。

三、「全民英檢」初試分兩項成績達通過標準者,可自費申請「初試通過證明」 ;初試及複試皆通過者,該中心主動發給四項測驗合格證書。

四、、「全民英檢」與CEFR參考研究成果將獲收錄於SiLT〈Studies in Language Testing〉Series,預定99年由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出版,敬請期待。

五、請參閱附件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