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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發展科 - 行政公告 | 2022-05-06 | 點閱數: 171

主旨:檢送「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三十六條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勘誤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文化觀光局111年5月6日府授文藝字第1110102225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前)第5條規定,「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仍無法尋覓合適地點辦理公共藝術者。」 修正為「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仍無法尋覓合適地點辦理公共藝術者。」
三、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前)第36條規定,「政府機關與捐贈者所擬定之合約草案。」修正為「政府機關(構)與捐贈者所擬定之合約草案。」
四、旨揭辦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應自發布日起算至第3日起,即111年2月10日起發生效力;另依旨揭辦法第38條規定,如於該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五、餘修正條文請詳附件,如有相關疑慮者可洽文化部委託法規諮詢專線(02)2322-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