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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801622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檔號:F0101
保存年限:5
附件:
主旨:有關教育部「97-98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進用人員是否得核予求職假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僅依有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勞工始有預告期間及後續的求職假,如該措施之計畫內容亦未有求職假之規定,則該措施並無求職假,合先敘明。
二、行政院勞委會將本措施整體視為特定性定期契約,契約訂至
學管科 姜智棟(3620123*502)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