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B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