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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網中心 - 行政公告 | 2009-09-19 | 點閱數: 1016

縣網中心彙整嘉義縣政府辦理中小學E化教室採購徵求台銀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以下簡稱本案)相關廠商來電諮詢事項FAQ,以供參考如下:
(本項資料隨時更新,請自行參閱)

Q:是否必須具備「台銀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資格,才能投遞答覆書參加本案供貨?
A:本案是循台銀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下單,必須是具有各該採購品項立約商資格且符合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規範的廠商,才能收受訂單,因此本案只接受各採購產品的「全區」及「嘉義縣(市)」立約商參與。

Q:「廠商答覆書」的審查方式及評分標準為何?
A:各家廠商所遞交的「廠商答覆書」等文件,工作人員只作共同供應契約及本案相關規範符合性的確認,例如立約商契約編號、供貨區域、決標產品項次、決標產品名稱,以及本案需求規範所列事項是否相符,其符合者,即列冊供各校作為選購之依據,不另作評分。

Q:「廠商答覆書」可否親自送至教育處或縣網中心審查?
A:依公告規定「廠商答覆書」必須在9/21前以掛號郵遞方式寄送至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收件,並以郵戳為憑,親自遞送者恕不受理。
本案縣網中心專責提供廠商諮詢服務窗口,但縣網中心並不主辦、亦不參與選購與採購作業,相關文件請勿遞送至縣網中心,否則一律作廢(縣網中心不負轉送之責)。

Q:所謂「同組決標單價高於第xxx項次」,其認定標準為何?
A:本案各項採購規範擬定之初,是由同一產品符合需求規格之各項次決標單價中,擇其最低者為基準項次及價格,然而由於台銀共同供應契約設有促銷降價制度,容許廠商於決標後再行降價,以致於部份產品出現目前標示價格已低於本案所列基準項次的情況。
若廠商所供貨產品有因申報降價促銷以致於價格低於本案指定項次情形者,請檢附向台銀申請降價促銷與台銀核定降價之公文影本(必須載有該產品原決標項次及價格),經核對無誤後得視為本案合格產品。唯未來進入議價程序時,仍應以台銀核定之促銷價格為計算基礎。

Q:何謂「協力維護廠商」?協力維護廠商必須為立約商嗎?
A:由於同一產品可能同時有多家合格立約商供貨,為簡化本案採購程序,並維持售後服務品質,特規劃「協力維護廠商」制度,即由多家立約商就某項(或數項)產品採聯盟方式進行銷售(一家接單、多家服務),同時也避免因分散下訂致使單筆訂單產生未達共同供應契約大量採購門檻之情形。
因此,就本案協力維護廠商制度之設置精神而言,作為協力維護廠商者仍必須具有該產品接單資格,亦即必須為台銀合格立約商。但不論是否設有協力維護廠商,均不影響廠商本身作為供貨商之資格。

Q:若供貨廠商原本並未得標某項次產品,是否只要有具該項次供貨資格之立約商作為協力維護廠商,就可以藉以取得供貨資格?
A:不行,本案是向供貨廠商下單,若供貨廠商未投標該項次產品,便無法透過共同供應契約訂購。

Q:若供貨廠商在同一項次提供多種廠牌型號之不同產品,是否需要分開各自撰寫一份廠商答覆書?
A:不需要。答覆書之目的是在於徵求各家廠商參與本案選購之意願,故一家廠商投遞一份答覆書即可;若廠商同一項次供貨產品有多種廠牌型號(但必須均為共同供應契約決標產品)時,可自行於答覆書中[提供項次、品名、廠牌、型號]該欄增加橫列並分別敘明。

Q:本公司對選購同一產品達一定數量之學校提供額外之折扣,可否寫在答覆書中?
A:本案彙整各校總需求後,由縣府按各廠商接單總金額分別洽貴廠商議定價惠條件並下單訂購,廠商自行與學校洽談優惠條件一概無效,且若學校人員與廠商間私自期約以任何回饋作為選商之條件,應自負行政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