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110年2月1日府授社身福字第1100022760號函辦理
社會局已函文各校,請依時程函報本處辦理彙整作業,如有疑問請洽 本處3620123轉8919 曾先生
僅需達5%比率若達成比率達100%者,
務必
•請再檢視「年度決算金額」是否有漏填,另請檢視一般商品採購是否填入
•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所定物品,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所定服務,包括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務、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