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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學特科 - 行政公告 | 2020-12-10 | 點閱數: 328
  1. 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8日臺教學(六)字第1090174458號函辦理。
  2.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3項:「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8項:「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即自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完成報備持有者,可依法不罰。
  3. 學校留有「民間廠商」所製之教學用T65K2、T91步槍或儀隊用禮槍可能為模擬槍範疇,為避免各級學校不瞭解槍砲條例修正且未依期限報備而受罰,請儘速於109年12月11日前將「民間廠商」所製之教學用槍送請轄區警察機關鑑驗確認,若屬模擬槍,可申請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
  4. 相關文宣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