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尚未填報學校請儘速於8月31日下班前逕至本縣教育資訊網線上填報系統完成「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公布網址調查表」填報作業。
本案須將填報資料轉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彙辦,未填報學校惠請儘速填復,以免影響本縣行政績效。
大埔國中小、大林國中、布袋國中、朴子國中、東榮國中、
過溝國中、梅山國中、民雄國中、忠和國中、義竹國中、
阿里山國中小、豐山實驗教育學校、鹿草國中、
中埔國小、灣潭國小、蒜頭國小、排路國小、安東國小、
好美國小、布新國小、東石國小、塭港國小、下楫國小、
太平國小、民雄國小、東榮國小、大崙國小、溪口國小、
民和國小、沙坑國小、南興國小、達邦國小、十字國小、
來吉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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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8月10日府教發字第1090176461號函】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事項,相關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暨本府109年3月27日府教發字第1090067650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前揭函示,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109學年度前應依民主程序訂定各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相關重要事項概為:
(一)學校應依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邀集教師、家長、學生代表討論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二)手機係屬學生之財產一部分,惟當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學校可以進行必要管理,管理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其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理方式等,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循民主程序訂定校內管理規範。
(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倘就學生違反手機管理規定等情形有所規範,應檢視其懲處態樣是否於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循民主程序修訂或訂定之。
三、請各校務必於109學年度開學前,依民主程序訂定各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並將該規範放置於學校網站供師生查閱,以免衍生管理爭議。
四、請於109年8月24日前逕至本縣教育資訊網線上填報系統完成「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公布網址調查表(如附檔)」填報作業,俾轉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