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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運動發展科 - 行政公告 | 2020-07-07 | 點閱數: 344
說明:  
一、 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9年6月30日標準三字第1095015234號函辦理。
二、 本府業於109年6月11日公告修正本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諒達)。各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因執行業務需在本府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應依相關規定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活動許可,並事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 另有關執法取締部分,雖本處為本縣遙控無人機主管機關,但礙於人力有限,恐無法即時並排除所有單位或民眾通報遙控無人機違規活動。故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13條第7項規定略以:「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爰各單位發現於管制範圍之違規飛航活動時,應由各單位先行執行適當制止措施,必要時再通報本處及警察單位至現場蒐集事證或製作筆錄,俾利後續辦理裁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