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額:一般教師2名。
二、甄選項目:資料審查及口試2項。
三、評分標準:資料審查及口試各佔總成績50%。
四、資料審查相關文件
(一)學經歷證件正本(另附影本備查,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私
章)。
(二)教學檔案。
(三)各項專長項目之證明文件。
餘詳如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