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108學年度「毛毅先生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一) 凡設籍臺東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肄業之清寒學生,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
(二) 申請人合於上述條件(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惟限於設定名額,具清寒家庭子女證明(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教師開立證明)者為優先獎助對象,餘以學業成績高低依序核發;若學業成績同分時,以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為排序標準。
(一) 學校正式成績單影本(107學年度上、下學期)。
(二) 在學證明:其他年級大專肆業在校學生比照本要點之規定;倘有大四學生在申請期間畢業,得使用畢業證書辦理申請。
(三)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四) 家長榮民證(或遺眷證明資料)影印本。
(五) 鄉鎮市公所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教師開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