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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社教科 - 政策宣導 | 2020-02-03 | 點閱數: 339
  1. 海外留遊學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執行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4點,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以臺教文(三)字第1080194083B號令修正發布。

  2. 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21條及第27條、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及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第3項規定,修正旨揭要點第4點規定,於稽核留遊學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留遊學契約書時,併請業者提交辦理留遊學業務個人資料保護安全措施(包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予教育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