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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社教科 - 行政公告 | 2019-12-11 | 點閱數: 369

一、依據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108年12月4日交安發字第1085016219號函辦理。

二、建議參考宣導用語包括「面向來車靠邊行走較安全」、「電動自行車要戴安全帽」、「電動自行車不可載人」、「電動自行車時速不可超過25公里」、「酒駕零容忍」、「路口慢看停」。

三、建議宣導期間為108年12月10日至109年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