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及教師辦理公開授課之法源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之教師專業發展明載「為持續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的教學文化,校長及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進行專業回饋。」
二、依據總綱之規定,國教署於105年10月17日函頒「高級中等學校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規定以下人員應進行公開授課(以下簡稱授課人員):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授課人員應在服務學校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以校內教師觀課為原則。
三、本縣依據國教署前開參考原則,訂定「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