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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達 教育處學特科 - 行政公告 | 2018-09-06 | 點閱數: 213

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第三點之一、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之一、  邀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避免涉及政治性內容。

 

五、 大專校院邀請來臺講學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應具有大陸地區、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大專校院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職級之資格。

應邀來臺講學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其專長應與邀請學校擬開設課程之內容性質相符。

   前項應邀來臺講學者,邀請單位應協助辦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