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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達 教學發展科 - 行政公告 | 2018-07-26 | 點閱數: 284

一、申請資格: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當年度1月1日至8  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二、補助對象:

 (一)優先補助低收入戶,每戶最多二人,每人每年補助8,000元。

 (二)非屬低收入戶者,每戶補助一人,每人每年補助5,000元。

三、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申請程序:

  1、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

  2、受理學校應於107年10月5日前,將申請文件彙整後,檢附「申請學生清冊」函報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申請期限:107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三)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證件黏貼頁「補習學費收據發票正本」(開立日期應為1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期間)及「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3、切結書。

  4、補習證明書。

  5、領據。

  6、申請學生清冊。

  7、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8、低收入戶證明(區公所核發之證明)。

四、相關關表件請逕至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網站下載。http://ipb.tycg.gov.tw/(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訊息公告/最新消息)。

五、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承辦人:教育文化科藍小姐(03-3322101/分機6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