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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教育處幼教科 - 行政公告 | 2018-04-09 | 點閱數: 291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

三、請貴校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時優先採購其所生產之物品及服務,敬請逕與各單位洽詢,或至衛生福利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瀏覽選購(https://ptp.sfa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