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教育處幼教科 - 行政公告 | 2018-02-21 | 點閱數: 395

申請對象:設籍嘉義市100年9月2日至101年9月1日出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申辦中尚未取得但持有107年3月2日前6個月內教學醫院等級醫院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正本之特殊教育需求兒童。
請貴園於107年2月26日前協助符合上開申請資格之應屆畢業生檢附下列文件送本縣特教資源中心收:
107學年度特殊教育需求兒童入國小鑑定安置申請表暨家長同意書。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6個月內教學醫院等級醫院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正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檢附本案期程表、嘉義市107學年度學區表及嘉義市國小設置身心障礙類特教班一覽表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