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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發展科 - 行政公告 | 2017-09-21 | 點閱數: 403

說明:
一、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並預定於107年2月1日施行,其中第10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同法第22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成績評定,其內容、程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為推動教育實習制度及確保以代理年資抵免教育實習之品質,本部擬具「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並為廣泛蒐集意見,本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於下列時段辦理旨揭公聽會.

三、報名方式:採線上表單系統報名(https://goo.gl/forms/ZlU2WfmI3G3iAH4E3),請依限完成報名手續。
四、至公聽會實施計畫及本辦法草案資料,已公告於本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教育實習即時動態項下,請逕自該網站下載了解;若有未盡事宜請洽承辦學校專案計畫助理魏佳玲小姐,聯絡電話:(02)02-7734-1258,電子信箱:eicpantnu@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