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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學特科 - 人事選聘 | 2017-03-13 | 點閱數: 602

壹、甄選依據:

  •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貳、甄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男性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二、消極條件,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 相關專業證書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等情事。
  •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 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經直轄市、縣()政府或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 有具體事實足認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受聘後接受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之督導及統籌調派,積極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參、甄選名額及資格:

一、甄選名額:諮商心理師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二、甄選資格: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並取得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輔導實務工作二年以上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得以優先錄用。

四、前項實務工作年資之採計,以服務於公立機關()及政府立案之兒童及少年社會福利機構,並專任從事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年資為原則;其為兼任年資者,折半計算。

肆、工作內容與地點:

   一、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工作內容:

(一)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業適應之促進。

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學生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提供教師及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接受本府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規劃辦理輔導專業知能研習活動。

中心個案管理、人員協調及輔導追蹤工作。

中心網站管理與文件資料整理。

其他由本府指派與學生輔導相關之工作。

 二、工作地點與範圍:

(一)工作地點:嘉義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二)工作範圍:以工作地點為主,接受中心統籌規劃到校專業服務。

伍、報名資料及甄選方式:

一、書面資料乙式4份,含:

(一)報名表(包含照片、手機、E-mail、通訊地址、戶籍地址等)【附表一】。

(二)自傳(內文一律以14號標楷體繕打列印)【附表二】。

(三)研究所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影本

(四)諮商心理師證照影本

(五)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男性適用)。

(六)其他足以證明相關輔導經驗之證明。

以上資料A4規格、平裝、左側裝訂加封面,影本資料請加註與正本相符無訛並簽章。

二、甄選方式:

(一)口試(含諮商演練)佔60%。

(二)資料與綜合考評佔40%。

(三)總成績未達70分不予錄取,並依分數高低依序錄取人員;甄選成績相同時,以口試分數高者優先錄取。

三、備註:

(一)繳交上述證件之影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二)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亦不退件。

陸、報名及甄選時程: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6 03 24日(星期五)止,一律採郵寄報 名,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資料請以掛號寄送至「嘉義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收」(收件地址:61249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郵件封面加註「參加甄選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報名資料」,洽詢電話:05-2949193

三、甄選時程、地點:

(一)甄選日期:106 03 30 日(星期四)上午10時開始,甄選順序依報名書面資料寄達之先後順序訂之。

(二)甄選地點:本中心諮商室(地址: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3樓)。

遇天然災害為人力所不能抗拒而需延期時,依通知或網站公告日期另行應試。

以上詳細資料與附表,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