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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行政公告 | 2009-05-19 | 點閱數: 851

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index.htm)/法令規章/2001-2009法規命令發佈分類/本部2009年發佈之法規命令下載

依法令規定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認可,應於每年2月、6月或10月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立案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初審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初審機關應於每年3月、7月或11月檢附初審合格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名冊及其計畫書等資料,連同審查意見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二、98-99年審查小組係由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擔任,本處依上開辦法規定時間逕函送通過初審之申請資料至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以提升辦理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