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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學特科 - 人事選聘 | 2009-05-15 | 點閱數: 1010
  1. 97年度通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語中高級認證,完成各縣市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36小時培訓課程,取得該縣證書者,本縣採對等原則與予承認。
  2.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5條規定,本縣認證證書仍以三年為限,基於對等承認其他縣()證書,以取得該縣證書起3年有效。
  3. 基於對等承認其他縣()認證資格,在認證資格審查,該縣市所頒發之指導獎,予以採認。
  4. 依據台南市政府98430日來函(南市教學字第09812529490號函),本縣對等承認縣()增加台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