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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育處幼教科 - 行政公告 | 2015-03-31 | 點閱數: 430

國教署回復各縣市

主旨:有關 基隆市政府函詢「103學年度國民中學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是否應參加104年國中教育會考」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3條6項規定,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先予敘明。
二、另前於102年11月7日召開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第6次會議討論有關102學年度國民中學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是否應參加103年國中教育會考,決議為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應以參加國中教育會考為原則,惟各國中與家長共同召開IEP會議,評估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因障礙情形嚴重無法參加或可透過適性就學輔導安置管道入學時,得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三、援上,所詢「103學年度國民中學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是否應參加104年國中教育會考」一節,建請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3條6項規定,並參酌前揭推動會之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