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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救國團 - 活動訊息 | 2014-11-26 | 點閱數: 406

    中華民國第23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辦法

■宗  旨:選拔傑出女性,樹立婦女學習典範,促使社會激濁揚清,鼓勵人人努力,奮發向上,報效國家。
■候選人條件:
  (一)國  籍: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  齡:20歲以上,40歲以下(出生日期在民國64年1月1日以後,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以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合法之出生證明為準)
 (三)性  別:女性。
■申請標準: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足資女性範式者,得依據規定頒授十大傑出女青年當選證書及獎座。
 (一)對國家民族有具體重大貢獻者。
 (二)對發揚我國固有美德,有特殊表現者。
 (三)在科技方面,有重大發明或發現者。
 (四)精研學術有重要著述者。
 (五)在文學、藝術及體育等方面有重大成就者。
 (六)發揚服務精神,造福社會,有具體績效者。
 (七)從事生產與建設事業,對國計民生有顯著貢獻者。
 (八)在本身工作崗位上成績優異,足為社會楷模者。
 (九)在國際競賽上獲得優勝,為國家爭取榮譽者。
 (十)刻苦奮鬥,克服困難環境,卓然有成,可鼓勵青年向上者。
■推薦辦法:
 (一)各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均得依據本辦法向主辦單位推薦候選人。
 (二)推薦時請填用規定之推薦表,除填寫優良具體事蹟及推薦單位(人)綜合意見外,並請檢具佐證資料文件(影本)。
 (三)請附候選人自傳一篇(用A4、16號字、橫式打字,以1200字為限),內容包括學歷、經歷、優良德行、傑出成就之奮鬥經過及對社會國家之貢獻。
 (四)請附候選人優良事蹟之有關照片兩張。
■推薦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評  審:
 (一)初審階段:各推薦單位請推定3至5人組織評審委員會為初審單位,對各申請或推薦之候選人,應就其家庭狀況、生活言行及請獎事蹟,派員訪問瞭解,搜集資料,提交評審會議,嚴格評審,寧缺勿濫,並於規定時間內,將初審結果連同有關資料彙報救國團總團部(104台北市松江路219號)。
 (二)複、決審階段:由主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組織評審委員會,就各單位所送之初審合格案件,先行派員慎重調查後,經複審、決審程序提會評定得獎人選。  
■評審與公佈:預定民國104年元月複審、104年2月決審,並於104年3月初召開記者會公佈得獎人名單。 八、表  揚:當選之十大傑出女青年,由主辦單位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向社會介紹表揚,並編印專刊,介紹傑出成就與優良事蹟及安排座談、訪問,以彰顯現代女性之傑出風範。
■頒  獎:當選人將在民國104年3月8日慶祝婦女節活動中隆重表揚。
十、附  記:本辦法經選拔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