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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達 教育處學特科 - 人事選聘 | 2014-04-18 | 點閱數: 1543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1030354832號

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請貴府惠予轉知所轄學校教師,如欲申請103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本市服務者請應審慎考慮,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