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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嘉新國民中學 - 人事選聘 | 2008-08-08 | 點閱數: 1736
嘉義縣立嘉新國民中學97學年度第二次代理教師甄試簡章
壹、依據:
  教育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嘉義縣政府「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貳、甄試科目、名額及代理期間:
  國文科1名。(懸缺,97/08/16-98/07/15)
參、應考人員基本條件:
  一、思想純正、忠愛國家、品德優良、操守廉潔、身心健康、儀表端莊、口齒清晰。
  二、男性應服完兵役或有免役證明(現役軍人持有證明於97年8月16日前退伍之文件者)。
  三、無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暨第33條之情事者。
    四、日間在籍學生不得報考。
肆、應考人員報名資格:
具有甄選科別合格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
修畢甄選科目之師資職前教育學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伍、報名日期:
  97年8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下午4時止)。
陸、報名地點:
  嘉義縣立嘉新國民中學人事室
  電話:(05)2373029 轉分機 120
柒、報名手續:(本人親自報名,亦得委託他人代理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一、填寫報名表乙份。(如附表)
  二、審查學歷及有關證件 :(審查後即時發還,影印本概不受理)
      1、最高學歷及有關證件(如畢業證書、教師證、經歷等)。
      2、國民身分證。
      3、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限男性)
        4、切結書(如附表)。
     三、繳交報名費500元。
     四、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應有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公文、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規定標準,且有正式公文證明,另加附下列證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入境日期記錄證明(應含括修業期間)。
玖、甄試日期:
   97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13時30分整 (逾時視同放棄)。
拾、甄試地點:
   嘉義縣立嘉新國民中學(甄試當日公布試場教室)。
拾壹、錄取公告日期及地點:
   97年8月14日下午20時前公告於本校中廊、嘉義縣教育資訊網站及本校網站;並以電話通
知錄取人員。
拾貳、甄試內容:(試教10至15分鐘,占50%;口試10分鐘,占50%)
一、試教:國文:第五冊自選一課(翰林出版社)。
二、口試:教育及專業能力(20%)、儀表態度及表達能力(10%)、敬業精神及品德修養(10%)、資訊能力(10%)。
拾參、其他規定:
一、經錄取之代理教師,於報到後一週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X光透視證明);未繳交體檢證明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視同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自動放棄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
二、甄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達70分未錄取者得依成績高低依序列冊候用,候用時間至98年1月31日止,候用期滿尚未聘用者,註銷候用。
三、錄取人員應於放榜隔日(8/15)上午9時前向本校人事室報到繳交相關證件並接受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四、依據嘉義縣政府規定: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代理教師自96學年度(96年8月1日)起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之代理教師,均不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五、聘任日期:
懸缺聘期自97年8月16日98年7月15日止,並以97年8月16日為支薪起始日。
六、本校代理教師在聘約期間必須協助學校寒暑假課輔、週末假日課輔及晚自習等相關活動;並依校務需要擔任導師、兼任行政職務或協助行政工作。
七、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