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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發展所 - 研習進修 | 2011-03-04 | 點閱數: 917
班期名稱
常見法律問題解析
參加對象
自由報名
上課日期
起:2011/03/16下午01:20:00
迄:2011/03/16下午04:40:00
上課地點
創新學院2樓大禮堂
報名期限
起:2011/02/11上午10:50:00
迄:2011/03/09下午05:00:00
報名方式
嘉義縣人力發展所網站線上報名http://www.chrdc.gov.tw/classjoin.asp
開放名額
 96人
薦送名額
304人
總名額
400人
承辦人
楊惠如
電話
05-3623279分機2127
認證時數
4小時
報名限制
收費金額
0
主講人
劉炯意律師
說明
◎研習目的:提升公務人員法學素養,認識現行法律規範,提高服務品質。
 
◎講師簡介:劉炯意律師
學歷:大林鎮社團國小、同濟中學、嘉義師專、輔仁大學夜間部法律系、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嘉義大學EMBA休閒管理研究所畢業。
經歷:小學教師10年、84年執業律師迄今、2006年嘉義律師公會理事長、嘉義縣北勢文化發展協會創會理事長。
名言佳句:我愛你、請原諒我、對不起、謝謝你。
近日閱讀[零極限]一書,書中闡示,心中對萬事萬物常默念該四句話,常能得到大我的平靜,進而獲得意想不到的收穫,與各為夥伴分享之。
 
◎講綱:
壹、繼承之種類
一、一般繼承:1.意義 2.繼承順位 3.配偶之應繼分 4.代位繼承
二、拋棄繼承:1.意義 2.方式 3.效果
三、限定繼承:1.意義 2.方式 3.效果
四、繼承權之喪失:1.絕對喪失事由 2.相對喪失事由
五、遺產之分割
六、遺囑
 
貳、家事法律
父母子女
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父母離婚後子女之權利義務及學校應注意事項
1.監護權之目的
2.父母離婚時,由誰行使監護權
3.無監護權之父母與子女之關係
4.監護權之更定
三、第三人對兒童之權利義務
1.父母死亡時,子女監護權之規定
2.父母無法或不當行使監護權之規定
婚姻
1.離婚之方式
2.離婚之事由
  3.離婚時夫妻財產之分配
 
叁、車禍的處理
一、刑事責任:1.(業務)過失傷害 2.(業務)過失致死 3.公共危險 4.肇事逃逸 5.遺棄罪
二、民事責任:1.醫療費用 2.減少收入 3.增加支出 4.喪葬費用 5.扶養費 6.精神賠償 7.法定代理人責任 8.雇用人責任
三、行政責任:1.酒後駕車 2.無照駕駛
四、汽車強制保險:1.傷害 2.死亡 3.權利人 4.抵銷 5.請求歸還
五、舉證責任:1.證據保全 2.鑑定 3.筆錄
 
肆、公務員便民服務與貪污
 1、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2、貪污之類型與構成要件
 3、褫奪公權之法律效果
 
◎研習簡章請參閱附檔。
◎本所得視報名狀況,調整報名截止期限,敬請欲報從速。
◎如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採電腦隨機抽籤方式。
◎錄取名單於報名截止後3日內公布。
◎錄取學員年度內若有累計達3次(含)以上缺課且未事前來電或以E-mail請假者,取消當年度再報名參加研習之資格。
◎錄取學員請務必準時於3月16日13:00-13:20完成報到手續。
 
教學組楊惠如
電話:05-3623279 分機 2127
傳真:05-3623277
住址: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二路東段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