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條第四款:各項經費編列....(建請每案經費以20萬為基準).
2.第六條第二款:申請案於每年4月30日前送達教育處
3.第八條第三款:各校辦理本計畫專案成績優良者....從優敘獎(含校長)
歡迎各校科學教育團隊2011年踴躍提案
本法規請參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99年10月25日公告的「教育部專案補助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207/ch05/type2/gov40/num11/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