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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溪口國民中學 - 人事選聘 | 2010-08-06 | 點閱數: 1403
嘉義縣立溪口國民中學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99.08.06
一、依據:
1、教育部訂定發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2、嘉義縣政府函頒「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3、嘉義縣政府99.07.21府教學字第0990121931號函辦理。
4、嘉義縣政府99.07.28府教學字第0990121619號函辦理。
二、代理教師:甄選科目及名額:
(一)     懸缺:特教科(具特教行政經驗者)1名、國文科1名、自然科1名、體育(具跆拳、排球專長者)1名。
(二)     技藝專班代理教師缺:體育(具跆拳、排球專長者)1名。
三、報考資格:
(一)國文、自然、體育的報考人員資格:符合下列資格者
1.具有甄選科目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或國民中學合格教師證者。
2.具有修畢甄選科目之師資職前教育學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二)特教科的報考人員資格:符合下列任一資格者
1.具有甄選科目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或國民中學合格教師證者。
2.具有修畢甄選科目之師資職前教育學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具有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思想純正、忠愛國家、品德優良、操守廉潔、身心健康、儀態端莊、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2、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現役軍人持有證明於99年8月9日退伍之文件者,亦得參加甄試),惟無兵役問題者不在此限。
3、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暨第33條之情事。
4、在籍學生不得報考。
四、錄取順位:依成績高低錄用;惟同分者,以口試較高者為優先;若再同分,則以口試內容之學科之專門知識高者為優先,學科之專門知識相同者,再以對教育基本認識高者為優先,分數再相同者依序類推,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用。但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五、報名日期:
(一)99年8月11日(三)上午8:30-12:00與下午1:30-4:00及
99年8月12日(四)上午8:30-10:00。
六、報名地點:嘉義縣立溪口國民中學人事室(嘉義縣溪口鄉中正東路103號),
電話:05-2691050轉117人事室)
七、報名手續:
(一)須本人親自報名(得委託他人代理報名但證件須備齊)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填寫報名表乙份(請詳填各欄,貼最近兩寸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式2張,其中1張浮貼背面書寫應試科目及姓名)。
(三)繳驗學歷及有關證件(驗訖即時發還,影印本證件概不受理)。
1、新式國民身分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及報考科目之國民中學合格教師證或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
3、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證明(限男性)。
(四)繳交報名費:新台幣0元整,並發給甄試證。
八、甄選日期:99年8月12日(星期四)下午13:30開始。
九、甄試地點:嘉義縣立溪口國民中學。
十、甄試成績計算方式:
(一)口試(佔50%):5-10分鐘
1、學科之專門知識(30%)
2、對教育基本認識(20%)
3、儀表態度(15%)
4、表達能力(15%)
5、專業精神(10%)
6、品德修養(10%)
(二)試教(佔50%):10分鐘,試教重點在上課教案、講義、內涵、學習興趣、吸引力、班級經營、控班能力與基測題型的聯結性。
1、國文科:以翰林版(99學年度版本)第5冊(國三第一學期)自選一課為試教範圍,需事先準備教案。
2、自然科:以南一版(99學年度版本)第5冊(國三第一學期)自選一章節為試教範圍,需事先準備教案。
3、體育科(具跆拳、排球專長者):以跆拳或排球專長擇一項目為試教範圍,需事先準備教案。
4、特教科:以翰林版(99學年度版本)第5冊(國三第一學期) 自選一課為試教範圍,需事先準備教案。(需適合資源班學生之內容)
十一、放榜日期及地點:99年8月12日下午8時前溪口國中公布欄張貼榜單,暨本校網站www.ckjh.cyc.edu.tw及嘉義縣教育資訊服務網www.cyc.edu.tw公告錄取正取及備取人員。
十二、補充規定:
(一)應考者請自備簡歷(含自傳),一式三份。
(二)經通知錄取者,需於99年8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時前到校報到並接受教評會審查;未報到者以自願放棄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
(三)備取者,得列冊候用(以補足本次缺額為限),候用時間自99年8月13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候用期滿尚未任用,則不再任用。
(四)經錄取之代理教師,應在99年8月31日(星期二)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X光透視證明)。
(五)甄試錄取代理教師在99年8月23日(星期一)上午8時前報到,並辦理各項業務交接,各科起薪及代理期限分別如下:
1、本校懸缺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自99年8月23日(到職)起薪,代理期限至100年7月5日止;兼任行政職務者之代理期限若報府核備後,聘期自到職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
2、本校技藝專班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自99年8月27日(到職)起薪生效,代理期限至100年6月30日止。
3、增置長期代理教師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自99年8月23日(到職)起薪,代理期限至100年7月5日止。
(五)擔任本校代理教師,須協助寒暑假課輔、週六課輔、第八、九節課輔、晚間及週日閱讀複習課程,並需兼任導師、行政職務、協辦行政工作;其他特殊需求:
1、國文科老師:需指導學生參加國語文競賽與各類寫作比賽。
2、特教科老師:需擔任資源班導師與辦理特教行政業務,並需利用導師時間加強學生國語文閱讀與識字能力,並具愛心與教育熱誠。
3、自然科教師:需帶領學生做實驗,並指導學生參加科展及相關比賽。
4、體育科教師:需義務指導體育班學生做專長訓練。
 (六)依據嘉義縣政府95年10月17日府人任字第0950140866號函規定:自96學年(96年8月1日)起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之代理教師,均不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採記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七)依據嘉義縣政府函頒「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實施要點」規定,長期代理教師寒暑假皆須到校上班處理校務,其待遇始得照發。
(八)若中途離職或違反教師法、考績法、本縣代理教師相關請假規定者不發給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證明。
(九)本簡章經本校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決議通過,並報請嘉義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本簡章所定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